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 汽 车
房 产|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 文 教 育|视 频|商 城|供 稿|产 经 资 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农业生产取水将征费 目的在于促进灌溉方式转变

2006年03月06日 19:55

  中新网3月6日电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说,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目的在于促进灌溉方式转变、培养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该负责人说,妥善处理农业生产直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关系到节约水资源和农民减负增收。考虑到农业生产取水量大(据水利部统计,2004年,全国农业生产取水3585.7亿立方米,占当年总取水量的64.6%,其中农田灌溉取水3227.1亿立方米,占农业生产取水量的90%)、用水模式粗放,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农业生产直接取水收费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促进灌溉方式转变、培养农民节约用水意识,而且在作出规定时,统筹考虑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两个因素,分不缴、免缴和低标准缴纳三种情况作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农民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形。《条例》规定,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均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也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农民使用供水工程例如水库中的水,只需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水资源费由供水工程单位向国家统一缴纳。

  二是,规定农业生产用水在定额内免缴水资源费。《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核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只要没有超过定额,就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也就是说,对于大量的、分散的单个农业生产者而言,基本上都可以免缴水资源费。

  三是,农业生产超定额取水的,虽然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比较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行业例如工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步骤和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实践中,农业水资源费标准也确实是比较低的,据水利部估算,全国农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综合平均水平大约为0.002元/立方米。

  《条例》施行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大力研究推广农业生产节水技术,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农民逐步改变高耗水的生产习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编辑:李淑国】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