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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房地产企业不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2006年03月20日 17:23

  中新网3月20日电 据国税总局网站消息,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

  据悉,新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二、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三、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四、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五、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六、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七、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八、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九、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明确,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且盈利率较高。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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