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 汽 车
房 产|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 文 教 育|视 频|商 城|供 稿|产 经 资 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七月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006年03月30日 08:56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九日电(记者 俞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二十九日在京透露,从今年七月一日起,中国将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

  这就意味着,今后凡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该负责人表示,近日已经国务院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一《条例》将于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涉及全国一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包括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

  该《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此外,该《条例》还突出体现了“奖优罚劣”,将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违章、肇事者则将负担高额保费。(完)

 
编辑:邱观史】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