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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设定时限

2006年04月18日 12:41

  中新网4月18日电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近日制定印发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规范》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相关职责,并强调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规范》要求,当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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