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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修订条例草案获得通过

2006年05月10日 21:43

  中新社香港五月十日电 《二○○六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获得香港立法会通过。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有助确保二○○七年行政长官选举顺利进行。该《条例草案》主要是处理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制定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时的选举安排。

  他说,《条例草案》规定如果在行政长官出缺后六个月内将会选出新一任的行政长官,便毋需安排补选。《条例草案》亦规定选举委员会的任期须于行政长官任期将告届满的年份内的二月一日起计;以及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在任满剩余任期后只可连任一次,而剩余任期亦算为一任。该《条例草案》还建议若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

  该发言人说,修订条例生效日期的公告将于二○○六年五月十三日刊登宪报;修订条例将于同日生效。

  选举管理委员会随后会对相关的附属法例作相应修订。

  此外,香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在立法会表示,行政长官已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指明今年十二月十日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投票日;有关投票日的公告,将在本周五刊登政府宪报。

  新一届选举委员会的任期将于明年二月一日开始,并于明年三月二十五日选出新一任的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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