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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测绘监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禁擅自公布

2006年06月07日 16:58

    二月二十四日,中国国家测绘局副局长李维森在北京新闻发布会上说,测绘主管部门将考虑通过技术处理,使地理信息数据库的资料能更多为老百姓服务,又确保国家的安全、保密问题不受影响。 中新社发 王丽南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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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六月七日电 (记者 周音) 新的《中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将于九月一日实施。该条例规定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记者今日从国家测绘局获悉,新《条例》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测绘成果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并由中方合作者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在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测绘的,也要按照中国国务院测绘主管机构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此外,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机构审批。

  新《条例》表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主要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

  新《条例》还规定,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向中国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重要地理信息的公布由国务院统一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据知,原《中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是一九八九年颁布并实施的,随着一九九二年测绘法的颁布以及二00二年测绘法的修订颁布,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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