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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新规破解"执行难" 上级法院将督办消极执行

2006年06月12日 07:50

  中新网6月12日电 今后,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下级法院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意见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人民日报报道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予以明确的。出台这份规定,旨在建立完善的执行案件督办制度,以提高执行案件执结率。

  根据该规定,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汇报,或派员实地督办。下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督办要求,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上级法院。逾期未报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予以催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上级法院可以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还发布了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根据要求,法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要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有争议,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况,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执行款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先行划进执行款专户。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吴兢)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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