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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渎职犯罪立案标准 更突出保障人权取向

2006年07月26日 11:23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称,这一“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强调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了执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他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更加突出,对“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列举方式明晰了“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的表述,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大对恶劣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司法实践的现实反映,也是保护人权、维护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犯罪主体范围更加明确,“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在吸收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标准,严密了关于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

  据了解,一九九九年八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布实施以来,有力地惩治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而这次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四十二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司法实践新要求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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