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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败露被抓竟出口咬人 一口“咬”成抢劫犯罪

2006年07月28日 14:41

  中新网常州7月28日电(杨薇 钟检宣 路俊琦)因盗窃手机败露,被群众抓获后,竟出口咬人,未料,却由盗窃行为“咬”成抢劫犯罪。7月27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熊文军。

  熊文军,江西省景德镇人,初中毕业后,抱着一线希望的他只身来常州寻“梦”。可现实击碎幻想,没有生存技能的熊文军落得连生计也成为问题。一次偶然的机会,熊文军认识了 撮号“面包”,的老乡,两人过着有饭同吃、有饿同挨、有店同住、有钱同花的生活。

  2006年7月5日晚,熊文军与“面包”合谋偷手机,两人到处闲逛、寻找目标,晚上8时许,在常州清潭路看上了某服装店内正在充电的小灵通手机,两人假装看衣服,趁女店主不备,“面包”迅速出手,熊文军心领神会,转身出店,将手机递给了熊文军。正当两蟊贼沾沾自喜之时,猛听得女店主高喊“抓小偷”追出店外,路过此地的群众张某见义勇为,奋勇追赶,熊文军与“面包”分别而跑,熊文军见后面追兵紧追不舍,将手机扔给张某说:“手机还给你”。熊文军以为张某会选择拣手机而放弃追赶,未料,张某仍紧追熊文军不放,终被张某抓获。见此,熊文军企图逃脱,竟张嘴咬破张某的左手背。   

  根据法律规定,一次盗窃行为,手机价值不过是人民币400元,尚不构成盗窃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熊文军抗拒抓捕,出口咬人,致群众张某某左手背皮肤破损,对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经常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伤已构成轻微伤;同时,按照《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编辑: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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