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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法庭首次传唤鉴定人出庭 强奸案犯获刑

2006年08月01日 16:04

  中新网宁波8月1日电(通讯员 曾祥生、郑敏、楼若林 记者 张慧慧)7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未遂案中,主动要求法庭传唤鉴定人到庭,当庭对被害人颈部皮下淤血的成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从而使法庭确信该伤痕成为刘庆洋实施暴力的有力证据,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庆洋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月1日晚,山东籍刘庆洋来江北区一旅社住宿,当他见值班室内只有一名女服务员时,遂萌生歹意,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正在值班的女服务员发生性行为,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刘庆洋被当场抓获。被害人颈部两侧留下了多处散性的、边界不清的皮下淤血,且十天左右才消退。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这起强奸未遂案中,根据被害人陈述,颈部伤痕是被刘庆洋拧出来的。而在提审刘庆洋时,他却辩解称这是亲吻被害人脖子时用力吸留下的痕迹。由于伤痕的成因关系到刘庆洋是否实施暴力及暴力的程度,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遂委托该院技术科法医对被害人颈部进行鉴定,结论是:颈部的皮下淤血,其受伤部位及特点,符合掐痕的特征,从而印证了被害人的陈述。

  7月31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未遂案时,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公诉人主动要求法庭传唤鉴定人到庭。鉴定人当庭对被害人颈部皮下淤血的成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并回答了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的质询,从而使法庭确信该伤痕不可能由亲吻造成,被害人颈部的伤痕成为刘庆洋实施暴力的最强有力证据。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刘庆洋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的情况相当少,多数情况下都由公诉人当庭宣读鉴定结论。而由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强奸(未遂)一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主动要求法庭传唤鉴定人到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巩固了证据,促进了庭审的顺利进行。这是刑诉法修正以来,江北区首例传唤鉴定人出庭的刑事案件。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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