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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全面清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

2006年08月08日 20:38

    资料图: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将拖欠了长达6年之久的1330余万元来京务工人员工资发还给正在工地施工的工人们。共有250余名工人从执行法官手中拿到了拖欠已久的工资。 中新社发 郭京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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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八月八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据悉,最高法院近日专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指出,各级法院要在继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于此前发出的《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的基础上,本着政府“清欠”、法院配合的工作原则,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为下一阶段的“清欠”工作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

  对于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及时审结;对于已经受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执结。

  通知要求,对于属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国务院确立的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工作机制,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转有关地方政府负责清理后,各级法院要积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及时清理,并适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当由有关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法院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有关地方政府由其负责处理。要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对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要从长效机制的制度建设上对减少和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建议。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要按照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原则处理;对追索劳动报酬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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