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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延期行政复议决定遭到养殖户质疑

2006年08月24日 04:27

  中新网宁波8月24日电(曾祥生 张慧慧)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向八十二位温州养殖户送达了《决定延期通知书》,通知养殖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前作出。这一决定的合法性遭到养殖户代理律师的质疑。

  82位温州养殖户在遭受了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后,于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要求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由于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八月二十九日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浙江省环保局履行查处环保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九月十六日环保总局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九月二十九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六月一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环保总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八十二位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六月十六日,环保总局作出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八月十日,环保总局作出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九月十四日前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并于日前送达了养殖户。

  八十二位养殖户的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认为,环保总局这一决定是错误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确实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十日。但是本案中,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判决,明确环保总局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养殖户们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环保总局当然应该服从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袁律师并且认为,北京一中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也是比较合理的,因为经过一次诉讼,环保总局对于案情已经比较熟悉,作出复议决定应该已经无需九十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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