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库|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需报全国人大备案

2006年08月28日 10:09

    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网8月28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立法法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监督法对此作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

  乔晓阳说,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关于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乔晓阳说,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