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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匪逃跑账户剩赎金 人质家属索要遭银行拒绝

2006年08月30日 03:56

  两岁的女儿被绑架,救女心切的林云将15万分别存入绑匪指定的3个账户。绑匪畏罪潜逃后,林云要求取回被冻结的绑匪账户内余下的赎金时遭银行拒绝。于是他将绑匪、银行一同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女儿遭绑 歹徒勒索18万

  2004年11月11日,广州某药业公司经理林云参加公司驻中山办事处的乔迁庆典,妻子和两岁的女儿也一同前往。此后,林云和同事一起去吃夜宵。林云的老乡、办事处业务员赖波和女友金艳和林的妻女留在宾馆。当晚10时多,金艳借口给孩子买吃的将女孩抱走。一个多小时后,仍不见小孩回来的林妻发现赖、金两人的手机都已关机,林家人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调出宾馆监控录像,证实女孩确被赖、金两人抱走。

  不久,金艳打来电话,向林云勒索赎金18万元。并威胁说如果报警,林云将永远看不到女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金艳最后要求林云将15万元分别存入其3个账户各5万元。

  疑凶潜逃 赎金被冻结

  林云一边筹钱稳住绑匪情绪,一边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11月12日下午,林云在广州的3家银行将15万元分别存入金艳指定的3个账户。

  经核实钱到账后,金艳告知了他们女儿现在何处。林云随同警方迅速前往解救。看见小孩没有受到伤害,林家悬着的心总算放下了。而犯罪嫌疑人赖、金两人早已逃之夭夭。公安机关随后冻结了上述3个账户。经查,其中两个账户钱已被取走,只有绑匪在中山某银行支行的账户仍有余额48986元。

  索款遭拒 告绑匪和银行

  林云认为,账号内的5万元是其在受到胁迫下按其指令存入的,自己才是真正所有人,理应取回余额。可当林云前往银行要求返还绑匪账户内本属于自己的钱时,却被银行方面告知,这笔钱已转移到别人账户,按规定公安机关和林云都无权支取,银行不能违反操作规程处分他人财产。

  林云认为,银行在公安机关明确告之汇款是犯罪行为引发的事实后,仍不愿配合公安机关发还钱财,是一种侵权行为。于是他将金艳、中山某银行支行一同起诉到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赎金5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赎金余额属不当得利应返还

  中山某银行支行称,其在该案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故意、过失侵犯林云财产的行为,所有汇款手续都是依照程序办理的,银行没有义务审查客户汇款是否出于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拒绝取款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云为救女按绑匪要求存入5万元到其账号,行为非林云的真实意思表示,金艳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依法承担返还责任。中山某银行支行在本案中按照银行规范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林云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后,林云自动撤回了对中山某银行支行的起诉。而犯罪嫌疑人金艳因潜逃无法通知到庭,法院依法公告后缺席判决:由金艳向林云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判决生效后林云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名正言顺地要回本属于自己的款项。(来源:信息时报;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朱仕宏)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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