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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捆绑征税 中国加强“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征管

2006年08月30日 18:21

  中新社北京八月三十日电(记者 赵建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一并征收。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

  在房地产交易场所,税务机关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暂不具备条件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税务机关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最近,在“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官方进行了细化。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在这一问题上,基本政策始终未变,并没有出台新政策,只是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完善、细化。

  他还介绍说,此前,在“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相关费用扣除标准,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流失。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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