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5日电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对这一制度进行解读,他表示土地督察机构主要是把好事前事中审查和事后督察整改两个关口。
李元指出,事前和事中的关口主要是合法性审查。为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通知》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驻在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驻在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切实保护耕地;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性审查不影响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现有土地管理职权的行使,不改变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
事后的关口主要是责令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为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通知》规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由督察专员向驻在地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责令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地区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也正在研究制定中,将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