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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获刑受贿者无罪 安徽宿州两法院判决不同

2006年09月29日 14:17

  2003年5月,安徽萧县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女子被人杀死后,又被汽车轧过,凶手企图伪造车祸死亡。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是萧县交通局长李志强为摆脱情人“纠缠”,在其授意下,由其妻杨贵侠等人所实施。2004年2月17日,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志强等9人故意杀人一案,当公诉人出示一份交通局张某的证言时,被告席上的李志强愤愤地说:“他这是落井下石”。一方面是因为对张某不满,另一方面是为了争取立功表现,庭审后,李志强向检察机关举报张某的受贿问题。

  在其检举材料里,李志强证明:在萧县黄口镇交管站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工头周某曾给自己打电话说“这个工程我能挣十几万元,给张某5万元,给你5万元,我自己留几万元”,电话里还说“张某要买房子,这5万元已经送给他了”。

  根据这一线索,萧县检察院展开调查。侦查人员首先找到包工头周某,周某承认在工程施工期间说过“这个工程的利润有十几万,给李局长5万,给张某5万,我自己留几万”这样的话,在李志强、张某给周某拨付15万元工程预付款后,周某说在张某租住的房子里给了他5万元。

  侦查人员又传唤张某的妻子马某,马某承认,2003年4、5月份在萧县租房住时,有一天张某在家里收到5万元钱,说是周某给他的。“在这之前,因夫妻两地分居,张某身体不好,李志强局长叫我到县城居住,说想办法给我们解决一部分购房款,所以我认为这5万元是李志强帮助解决的。”侦查人员开始接触张某,但张某对此失口否认,坚称从来没有收到过周某的5万元钱。

  2004年9月,萧县检察院首先对周某行贿案提起公诉。12月1日,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周某送给张某人民币5万元。鉴于周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以行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周某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2004年12月31日,萧县检察院对张某受贿案提起公诉。庭审中,张某之妻马某出庭作证,称侦查人员找其问话时,自己当时很悲痛,没有听清楚问什么,也不知道自己说了些什么。法院没有认可马某的翻供。2005年3月,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张某不服,以其没有受贿为由提出上诉,并认为萧县法院审判不公,要求“换一个法院审理”。2005年7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随后,该院又指定灵璧县法院审理此案。

  张某的妻子马某再次出庭作证,称其在侦查机关没有讲过张某曾给她5万元,也没有讲过是周某送的;侦查人员对其问话时,笔录只读给她听,没有让她亲自阅读。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证言在行贿款的来源、行贿时间、行贿地点、放行贿款的位置等方面存在诸多矛盾,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005年12月27日,灵璧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某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之后,宿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从宿州市检察院了解到,张某终审无罪,不但直接影响到萧县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马某涉嫌伪证案,有无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还影响到周某行贿一案能否成立。日前,宿州市检察院已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院抗诉。(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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