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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资产去向成本高 追外逃贪官资产需国际合作

2006年10月24日 09:45

  中新网10月24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10月23日下午,如何追回腐败分子的赃款和技术支持问题引起了参加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们的热烈讨论。

  巴瑞·莱德教授是国际经济犯罪论坛的主席,原来是一名民事律师。莱德认为,追回腐败分子的赃款可以从民事角度考虑。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条规定,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

  莱德认为,这一规定对于认定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立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而这就确立了采用民事措施追回赃款的内容,与赃款的没收和查封是不同的。”

  莱德觉得,并不是说有了《公约》的规定,就可以采取民事的措施追回赃款,它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国内有没有相关的配套法律,必须要让犯罪分子知道,公众对腐败犯罪的容忍度是零。他同时提出,在英国,有些人认为民事的措施不是很有效,因为民事案件通常很复杂,适用起来也很麻烦,证据很难找到,他认为,不仅是腐败案件,很多案件都存在这个问题。

  他指出,事实上,这一措施的主要障碍是成本太高,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比较小的国家没有足够的资金雇用律师到国外去调查贪官资产的去向,因此,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对这些国家提供帮助。(李微)


 
编辑:李淑国】
:::相 关 报 道:::
·新闻背景:新型国际司法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次年会开幕 胡锦涛发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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