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库|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检察官建议修改受贿罪 纳入性服务提供旅游情形

2006年10月25日 09:40


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

  中新网10月25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贿罪应从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修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中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其实,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诸如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均以提供这些利益的一方直接给付金钱财物为基础,这些财产性利益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而且,财产性利益也往往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转化。满足人不同需要的私利的表现形式之差异对于构成受贿罪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姜伟指出,扩大贿赂的范围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其次,修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中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前者行为人只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后者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姜伟说,在司法实践中,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设定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败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这一规定客观上减轻甚至解除了行为人利用各种手段聚敛钱财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一些人故意把收受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聚敛不义之财。司法部门在认定这些“灰色收入”的法律性质时确实感到困惑,以致行为人往往因此逃脱法网,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所以,在受贿罪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


 
编辑:李淑国】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