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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成效取决于政府角色定位

2006年06月28日 08:55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在限制行政机关滥用公共权力妨碍竞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草案中设立专章,禁止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在市场上滥用权力以及实行歧视性政策。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目前在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努力表明,打破垄断将是我们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的重大主题。它同时也表明,尽管我们已经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上走了二十多年,但是,在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依然有许多斩不断、理还乱的复杂纠结。

  破解此类复杂纠结,规范公共权力边界,拓展自由竞争空间,首先依赖明确而强有力的规制。因此,清晰、合理、完整的法律体系必不可少。比如,美国从19世纪末的《谢尔曼法》开始,发展至今而成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它被称作“经济宪法”或“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可见对垄断之反与不反,以及怎么反,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在于,市场经济是在突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的过程中逐渐生成的,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原发性垄断”与政府行为密切相联。所以,无论是反对传统性的垄断还是原发性的垄断,都要求我们首先约束和纠正政府的行为。因此可以说,真正要有效地开展反垄断,除了立法理念和技术,还必须有两个条件配合:一是重新定义政府与经济的关系,二是平衡地区差别。

  全国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是改革开放初期政府执政观念的重大变革,并且的确成就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奇迹;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对政府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的认识还不明确,造成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的GDP有关,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关,与地方政府官员的仕途升迁有关。这种体制关联是双刃剑,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刺激地域性的经济-政治垄断。

  这种垄断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相互歧视性地对待,从而危害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因此,反垄断立法其实是要求政府执政观念的第二次变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要求政府为发展市场而努力,这种努力不是要政府自己在其中担当经济角色,而是要为市场活动主体的决策,提供最好的环境条件。具体来说,政府的主要工作是着眼于“流动性”,即拆除壁垒,提高市场的可进入性。要使政府做到这一点,除了法律,政府行为和政府绩效的考核指标,显然也需要有重大变革。

  还应当承认,地方性垄断的形成,与地域发展不平衡有关。在地区差别较大,而且这种差别也与整个政府投资以及发展政策上的倾斜有关的情况下,相对落后地区更容易倾向于以保护主义的垄断,作为自己的一种发展策略。不可否认的一点是,鼓励商品以及其他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在某种程度上,的确会对相对落后地区造成冲击。因此,要坚持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中央政府就要在扭转不平衡方面有更大努力。否则,地方垄断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来源:新京报)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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