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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督查组建议吉林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2006年07月19日 09:22

    资料图:2004年二月十五日十一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 中新社发 吴兆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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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9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联合组成的国家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督查组,对吉林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了检查。

  督查组在吉林省工作期间,检查了万宝煤矿小新井“12.6”特大火灾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舒兰矿务局“8.19”特大透水事故、抽查了东辽县国宣煤矿“3.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

  督查组认为,吉林省相关部门配合密切、职责明确,在自查工作中认真负责,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基本到位。

  同时,督查组还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确保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做好刑事责任追究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衔接;三是加强横向与纵向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及时通报情况;四是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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