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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官员瞒报谎报突发事件应究刑责

2006年06月27日 09:01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进行“听取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说明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听取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等议程。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标志着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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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7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一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表示,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建议草案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维城委员认为,草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大小不同,明确了不同级别政府的责任,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危机意识。草案第6章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列了7项,其中第2项是“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草案所列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但规定的处分太轻。建议加上一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智宏委员、郭树言委员也认为,草案第55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给予行政处分是不够的,对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上已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包括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等情形,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郭树言委员对此深有感触,“草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给予行政处分是不够的,对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上已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才行。比如说现在的煤矿爆炸,矿主隐瞒事故或瞒报伤亡人数,把大事故报成小事故,责任人畏罪潜逃的事件大量发生。对这类情况就应当按刑法处理,仅用行政处罚是不够的。”他建议加以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了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重要性。面对重大突发事件,人民群众的一个共同要求就是能够及时了解该事件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事件的真相、事件的背景、爆发的原因、事件的影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突发事件爆发之初,往往以种种借口封锁消息,导致最佳应对时机的丧失。(田雨、李鹏、王比学 宋伟)

 
编辑:邱观史】
:::相 关 报 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次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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