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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台商投资 福建出台24条政策促农业合作(图)

2006年07月05日 09:01


    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1000多亩的台湾水果种植场,引种台湾芒果、芭乐、莲雾、火龙果等8个品种,这是场主台商蔡先生(右)种植的3万多株火龙果喜获丰收(来源:香港大公报 郑杰 摄)

  中新网7月5日电 福建省新近出台了24条重大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涉及税收、土地、金融、通关、维权等方面,鼓励台商在闽投资农业,努力推进闽台农业全面合作。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根据福建方面的规划,到2010年,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力争新办闽台农业合作项目500个,合同利用台资6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4亿美元,福建希望在农业利用台资方面继续保持在各省区市中的领先地位。

  在税收方面,台资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从事农、林、牧业的,经审批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

  对台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外,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在土地方面,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有偿取得。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最长可不超过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台商投资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符合政策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域范围内进行填海造地投资农业项目的,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已成片流转的土地。

  在金融方面,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

  另外,台商的货物报关后,经审单和现场部门审核通过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急于装船结汇,已注册过的企业,需签发普惠制证书的,随到随签,需口岸换证的,随到随换。各市、县(区)均已在台办系统设立了台商投诉受理机构,并对外公布了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切实维护台商在闽投资的合法权益。(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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