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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公开70名香港艺人住址 涉违反私隐条例(图)

2006年09月14日 08:50


    有人在网上公开了近70名香港艺人的地址,虽然大部分地址并不完整,但有法律专家及艺人均质疑地址属个人资料,发布资料者有侵犯艺人私隐之嫌。(图片来源:明报)

  中新网9月14日电 近70名香港艺人的住址,前晚起被人以“艺人住向(响)边大公开”为题,张贴于香港一个娱乐讨论区任人查阅。香港《明报》报道说,在核证后发现其中六至七成的地址属实。香港个人资料及私隐专员公署对事件表示关注,并会留意该网页,追查是否有违法及触犯保障资料原则。

  有法律学者指出,艺人姓名及地址属“个人资料”,故意散播艺人地址有侵犯私隐之嫌,建议受影响的艺人投诉,并经民事渠道追讨赔偿。多名艺人认为张贴他人地址的做法缺德,并担心地址曝光会危害人身安全。

  据悉,一名以“情若真”为名的网民,前晚在名为“香港讨论区”的娱乐新闻讨论区上,转贴一份有近70名艺人的住址的名单,受影响者包括袁咏仪、谭咏麟、古天乐、黎明、梁咏琪、郑伊健、侧田、邓丽欣Stephy等。

  据报道,名单中涉及的地址细节不一,大多属不完整地址,例如某人居于“西贡南围”、“贝沙湾╳期╳座”等;也有小部分为居住独立屋的艺人所住的街道门牌号码,例如“京士柏山道╳╳号屋”等,形同完全公开他人地址;也有条目点出艺人今昔的地址。有关讨论至昨晚已获40多个回复,有网民甚至再补充发放其它艺人的地址。

  香港私隐专员公署接受查询时表示,该署会跟进有关网页,首先确认资料是否属实,再跟进资料如何收集、是否涉及转换资料用途等。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个人资料的搜集须以“合法及公平”方式进行;除非获得当事人同意,否则个人资料的“使用只可按当时所述明的用途”。

  发言人续指,如调查证实有关行为违反私隐条例,资料发放者(不包括讨论区主持)会被处分。资料显示,经调查发现有人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公署可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改善,不遵守执行通知者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

  警方发言人表示,如公署调查后发现个案涉刑事成分,希望转交警方跟进,警方会积极配合。

  本身是大律师的议员余若薇指出,若网上的地址清单只是“转贴”而来,当事人不一定能按私隐条例追究转贴者。

  大律师汤家骅批评,现时的私隐条例有缺陷、形同“无牙”,例如私隐署缺乏特定的调查权力,检控权力亦颇狭窄。

  港大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张达明认为,故意散播艺人地址有侵犯私隐之嫌。他建议受害艺人可向私隐专员投诉要求调查。

  张达明及汤家骅均指出,若能证明散布者收集或使用个人资料时涉违反私隐条例,受害人应可循民事索偿。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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