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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强吻女歌星官恩娜 青年被判监禁两个月(图)

2006年11月18日 18:09

    香港歌星官恩娜10月6日晚出席活动时被狂徒强吻后,随后取消工作休息,10月8日复工,受到媒体关注。 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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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18日电 香港女歌星官恩娜上月中在屯门黄金海岸商场被疯狂歌迷强吻,涉案青年早前承认一项非礼罪,案件昨日进行宣判。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任职图书馆助理的被告因强吻恶行而换来两个月监禁刑期。

  报道说,裁判官对被告猥琐、粗鄙、饱满私欲的行径痛斥不断,认为他在众目睽睽下干犯了“最明目张胆”的非礼罪行。

  主任裁判官郭伟健对24岁被告罗衍发的辩方求情,逐点加以驳斥。郭伟健采纳政府的精神及心理专家报告,指被告并没有患上“适应性疾患”或“类分裂性人格疾患”等精神病,认为辩方若不质疑政府专家的报告,被告便不可以精神病托辞犯案。

  裁判官细意分析,被告当日必然早有周详计划,且被告更向感化官表示已计划半年如何向事主示爱,在行动时更戴上鸭舌帽和太阳镜,目的明显要逃避记者拍摄,避免“庐山真面目”曝光。因此,裁判官不认同被告因为不适当示爱,所以在被催促下台时作出错误决定。裁判官认为当时被告声东击西,若说只是求爱,也无故“舍易取难”。

  郭官认为事主是一名歌手,由于工作必须亲近人群,不想艺人要在担惊受怕的情况下工作,所以判刑要发出讯息,艺人并不可以随便被“博懵”,不可以侵袭艺人肢体、口部的敏感部位。

  27岁的事主官恩娜在今年10月6日在屯门黄金海岸商场表演,事发在晚上八时,官正为新城电台的中秋庆祝节目表演,进行一个灯谜游戏,被告却于人丛中要求上台,并声称要对心仪的一名女子公开表示爱慕,因此尽管原本不需观众参与,但会方也大方邀请被告上台。被告上台后滔滔不绝发言约五分钟,官恩娜和主持人遂问他心仪的女子在哪里,被告却随便指向附近便利店一处,官恩娜和主持人的视线随即被罗的手指牵引到远方,站在被告左旁的官恩娜此时便突然遭人箍颈,还未来得及做反应,樱唇已遭被告的嘴巴狠狠深吻,官恩娜试图拧转头躲避,但粉颈却遭被告抓实,完全动弹不得,卒遭被告紧贴深吻达十秒之久,才由他人相助脱身。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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