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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司法公正 中国司法鉴定将改变无章可循状况

2002年12月24日 08:54

  中新网12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审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北京媒体指出,多年来,中国的司法鉴定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从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很多人大代表们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从2001年5月起,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多次派出调研组,赴一些省市对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此进行研究。

  中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过去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此,很多人大代表们强烈感受到:“多年来,司法鉴定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决定,把司法鉴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草案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有关人士解释说,这表明,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

  草案规定,司法鉴定人员要有专业执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没有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也要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被公认具有权威,并经有关领域专家认可,也视为具有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格。此外,对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名册制度的规定,使相关管理科学化,有利于委托鉴定,其中也借鉴了国外的经验。

  草案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除外)、司法行政机关不从事具体鉴定活动。”此举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草案还确认了“鉴定人负责制度”,即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有关人士解释说,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既有利于强化鉴定人的个人责任,也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准确性。(刘畅崔丽)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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