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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建设成本已收回 律师向机场高速讨还通行费
2007年04月10日 10:21 来源:京华时报

  律师李劲松行经首都机场高速被收取了10元车辆通行费。他认为机场高速在收回建设成本后继续此收费没有合法根据,将经营者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立案。

  李劲松的通行费发票开于3月8日,据他描述,当天交费属无奈之举。李劲松给机场高速算了一笔账:公路建设资金投资总额11.65亿元,修建于1993年,据他了解均为国家财政出资。其后,该路由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独享该路收费利益。按交通部门提供的数字“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6579万辆,年收入3.5亿元”计算,机场高速至2005年止的收入超过了20亿元,也就是说至2005年底前,机场高速早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

  李劲松认为,按照《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的收费公路必须取消收费。此外,机场高速收费标准的确定并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据此,李劲松请求法院判令该笔收费“没有合法根据”,并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10元通行费。

  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有几种来源,一是国家财政全额投入,二是采用贷款,实行收费还贷,第三则由企业投入资金,允许企业参股。首都机场高速建设模式属于第三种,由过去的中国路桥集团和北京京津塘高速公路公司北京分公司两家企业投入建设资金,从一开始就定位为经营行为,不存在收费还贷、收回成本后即停止收费的说法。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公司享有机场高速30年的特许经营权。

  这位负责人还说,据了解修建机场高速时的设想是通过50年收回建设成本,但谁也没有想到北京交通发展如此迅猛,机场高速在远远不足50年的时间里收回了当初的投资。去年,机场高速收费通过审计署审计,其收费等各方面不存在“没有合法根据”的问题。

  对此,李劲松表示,一项收费是否合法的根本依据,在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的收费条件,公路是一种公共产品,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其性质决定不允许特许投资者从其身上牟取暴利。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还要通过法院庭审进一步证实。(石毅)


 
编辑:郜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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