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九点 解读“互碰自赔”新规(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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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九点 解读“互碰自赔”新规(3)
2009年02月09日 09:14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焦点七

  为什么金额要限制在2000元以内?

  解读:上路行驶的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但是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一定都有商业险。因此超过2000元的损失不好“自赔”;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2000元;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商业车险按照“按责赔偿”方式,两种赔偿方式不同,商业车险不好“自赔”。

  焦点八

  异地出险同样适用“互碰自赔”。

  解读: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完全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案例:广州投保的车辆开到湖南、河北,与当地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如果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就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焦点九“互碰自赔”有何好处?

  解读:在没有实行“互碰自赔”之前,两车发生碰撞后,如果双方都有责任,理赔流程和手续较为复杂。如果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最大的好处是方便。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自主索赔,不再看对方和他人脸色。

  举例:甲乙两车相撞,都有交强险,甲投保A保险公司,乙投保B保险公司。都有责任、只有车损、损失都不超2000元。

  (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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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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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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