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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明年和2010年分别实施Ⅲ、Ⅳ号排放标准

2006年10月01日 08:55

     北京自2005年12月30日起,正式执行国家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3号、4号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国Ⅳ)。其中,对轻型汽油车和轻型燃气汽车实施国Ⅲ排放标准;对重型柴油发动机和重型燃气发动机(重型汽车)实施国Ⅲ排放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轻型柴油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留资) 中新社资料图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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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的消息说,中国将在2007年和2010年分别实施国家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指出,若按计划实施这两项标准,从2008年到2012年,仅道路车辆就将减少氧化氮排放180万吨、碳氢化合物220万吨、一氧化碳1600万吨,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并将进一步推动汽车产品技术升级,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相关产品出口。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优化机动车工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每台发动机而言,每实施一个新阶段排放标准,其单机污染物排放量就会降低30%以上。

  “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生产汽车的排放控制技术水平差距将由2000年的8年缩短到2010年的5年。”赵英民说。 (顾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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