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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条例》:出租车拒载将被处三千以下罚款
2007年09月03日 08:51 来源:新华网

  记者日前从广西交通厅了解到,经过多次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规定,出租车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广西交通厅厅长黄华宽说,2004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出租车行业是一个相当敏感的行业,为使广西出租车行业做到有序管理,有法可依,广西修订了新的《条例》。

   新《条例》规定,出租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出租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出租车不能异地运营客运,空车待租不得无故拒载,不得途中甩客。

   “如果有出租车司机出现上述情况,不仅要被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黄华宽说。(王勉)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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