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莺莺塔千万“征婚”文保之幸还是文保之羞?(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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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莺莺塔千万“征婚”文保之幸还是文保之羞?(2)

2010年07月30日 10: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出嫁嫁妆”:授予冠名企业的法人代表为莺莺塔名誉主人;环莺莺塔展示冠名企业品牌形象的广告,广告形式和广告载体需要不影响古建筑的前提;普救寺提供展示冠名企业品牌文化的宣传走廊,前提是不破坏整个景区的景观环境;自冠名日起至冠名期结束,普救寺所有对外推广中均体现标版广告“战略合作机构———×××企业”;莺莺塔所有对外宣传时均称之为“×××莺莺塔”;普救寺提供展售冠名企业产品的商铺一间,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商铺的装饰由冠名企业自理。

  穷则思变加宣传考虑

  7月25日,普救寺文物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李海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1557年,普救寺包括舍利塔毁于大地震。8年后即1563年舍利塔重修。除莺莺塔和三孔佛洞外,其余建筑毁于抗战时期。1986年9月,普救寺进行发掘重修。1990年元旦正式对外开放。”

  李海旺介绍说,普救寺对外开放20多年来,客流量一直非常少。普救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门票,门票也就300多万元。景区管理处现在是自收自支,八九十人的工资,加上莺莺塔等古建筑的每年维护和管理费用,使得他们捉襟见肘。

  特别是,景区门口建广场,拆迁了40多户,光拆迁补偿就要七八百万元,这样,景区一年的收入已经不能承担莺莺塔等古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了。

  经过考虑,景区想寻找有文物保护责任感的企业家来投资保护莺莺塔。李海旺称,他们觉得如此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但他又补充说,决不是给钱的企业就可以,必需要考评冠名企业的公众形象,以及品牌形象是否与景区文化相契合,所以为莺莺塔的“择偶”明确了3个条件。

  李海旺也不否认,此举也有宣传方面的考虑。

  文保单位归旅游局管

  普救寺既然是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其征集企业冠名,是否要上报文物局并经过其同意呢?文物保护单位,难道文物局不管吗?

  而李海旺的介绍大大出乎记者的意外。

  李海旺说,普救寺属于旅游局管理。1986年9月,普救寺进行发掘重修,当时省旅游局给了436万元经费。文物局不管他们,政府部门也没有给这些文物拨付过什么保护经费。他们是自收自支。至于寻求冠名之事,旅游局同意,但没有报告市文物局。他还透露,普救寺文物管理所目前正在改制为旅游公司,将普救寺和附近的鹳鹊楼、铁牛园组建旅游集团。

  当地有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鹳鹊楼、铁牛园都属于旅游局管理。而附近建于北魏的万古寺,已经承包给了个人。

  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征婚”,文物部门真的不知道吗?记者26日下午来到永济市文物局求证,一工作人员听说记者询问冠名之事,马上让记者去旅游局采访。记者问她们对此事的看法,她不表态,建议记者问领导。而不巧的是,局长副局长都去太原开会了。她们还说,文物局是事业单位。

  国家文物局对此事未有答复

  那么,普救寺旅游景区以1000万元人民币身价向全球征集莺莺塔的独家冠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著名古建专家,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原所长于振生教授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莺莺塔寻求1000万元独家冠名已然把这座文物古建作为资产经营了。从普救寺景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冠名启示中清楚地看出,冠名企业能得到环莺莺塔展示企业品牌形象的广告,广告形式和广告载体需要的前提。请问什么样的广告形式不影响古建筑?在塔身刷上企业LOGO和广告语吗?总之是要在塔体做文章了。拥有数千年历史的莺莺塔,其所蕴含的历史、科技含量、人文积淀是多少金钱都无法衡量的,更是不可以出让使用权的。只要在塔体上有企业的印记,无论是什么样的形式都属于违法行为,应该禁止,并应追究当地旅游部门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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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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