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莺莺塔千万“征婚”文保之幸还是文保之羞?(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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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莺莺塔千万“征婚”文保之幸还是文保之羞?(3)

2010年07月30日 10: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文物保护法是行政法规,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无明确授权不能为,因此旅游局的行为是不合法。

  而久居海外的收藏家李元峰先生表示,在欧洲,个人或企业介入到文物的保护模式已臻完善,国内在这个领域还未起步。莺莺塔寻求冠名的做法在国内尚属首例,也为我国文物保护带来了新的思考,其本意无可厚非。至于是否合法这要看“冠名企业能得到环莺莺塔展示企业品牌形象的广告”是仅仅停留在吸引商家眼球上还是会最终落实。

  记者注意到,莺莺塔寻求冠名发布新闻前一周,即7月9日,国家旅游局与国家文物局在京签署《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两局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文物旅游执法督察工作。

  就莺莺塔寻求冠名一事,记者致函国家文物局,希望了解到这个最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看法,但到记者发稿时,国家文物局未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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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莺莺塔的境遇并非孤例

  据记者了解,莺莺塔的境遇并非孤例,门票收入难抵维护和管理费用,目前国内很多地方都存在类似的现象。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写得很清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也就是说,莺莺塔的维护、管理费用,应由各级政府来承担。而现实的情况是,普救寺是由旅游局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

  类似的情况在山西以前也出现过。2007年12月20日,拟将年门票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乔家大院经营权转让“意向书”的签订在全国曾引起一场风波。省文物局随后对乔家大院经营权委托管理一事进行了批复,认定当地政府拟将“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把乔家大院作为企业资产交由公司经营”的行为,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关于“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精神,是违法的。( 孙继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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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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