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头鸟”裂变:夫妻失和企业分家(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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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头鸟”裂变:夫妻失和企业分家(4)

2010年09月16日 08:34 来源:《管理学家》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4年7月,北京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和一审不同,北京高院认为,“九头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九头鸟”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主要承办法官胡平认为,九头鸟一词,是历史上形成的对湖北人的比喻说法,在我国已广为人知。“九头鹰”一词系九头鹰公司臆造,自然界中并不存在此种动物,一般消费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对“九头鸟”服务名称与“九头鹰”服务名称产生混淆。九头鹰公司经九头鸟管理公司认可,将先前使用的“九头鸟”服务名称更名为“九头鹰”服务名称,主观意图就是为了与先前使用的名称相区别,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搭载“九头鸟”知名服务便车的问题。考虑到双方企业之间的历史渊源和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九头鹰公司从使用“九头鸟”到使用“九头鹰”服务名称的变迁等诸多客观事实,相关区域内的消费者不会对双方产生误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服务名称相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九头鹰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原审法院判决基于“‘鹰’属‘鸟’的一种”的判断,也不适当地扩大了九头鸟服务名称的保护范围。

  另外,这是家族企业,很多经营行为是有延续性的,由于多年来九头鸟家族企业的共同服务经营活动,使得“九头鸟”知名服务以及经营中所形成的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及装饰用品包装、装潢设计风格,已成为具有较高商誉价值的无形资产。“九头鸟”家族企业及其家族成员对上述权益归属始终未进行明确划分,九头鹰公司仅仅是在前北京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了企业名称,周铁马及其所属九头鸟家族企业并不当然丧失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的权益。所以九头鹰公司所使用的涉案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装饰用品包装、装璜及宣传材料设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的审判长刘继祥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律对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不能过度。对于商标的保护,只要不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就不构成侵权。仅仅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联想,也不构成侵权。如果过度保护,就会不利于市场竞争,法律营造的竞争环境应该是公平的、宽松的。

    后记:“九头鸟”易主

  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是周红母女没有想到的,从此之后,“九头鸟”不得不面对在北京和“九头鹰”共同竞争的结局。原本创业,是为了能让生活变得更好,但最终却是夫妻失和、父女反目,不得不让人扼腕叹息。也许“九头鸟”可以发展得更快、更好,但毫无疑问,家庭内部的一系列争斗严重阻碍了它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九头鸟”的品牌形象。

  也许是为亲情反目所累,也许是有了新的追求,在2008年,周红母女将 “九头鸟”的商标转让给了旗下的加盟商。据了解,周红已定居国外。在目前“九头鸟”网站上的一段话也证实,“九头鸟”确实已经易主:2008年2月28日,北京鼎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收购“九头鸟”品牌,并精心打造一流的管理团队,提升企业优良的服务形象,为将“九头鸟”发展为全国驰名品牌而不懈奋斗。

  而在目前“九头鹰”的网站上,我们发现,在“集团简介”中,介绍了周铁马创业的经历,但对周红母女只字未提,一家人似乎再也不可能重新走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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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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