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政府
在劳动市场的作用
汲铮、毛旭新、刘利文参加了数据的搜集和处理
我们已经看到,现被广泛引用的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例太低和比重下降,其实是由于统计口径偏差造成的误导。因此,基于这种误导而提出的去强化政府干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建议,就有重新审视和认识的必要。
比如,关于广泛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说这并不是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正常办法,至多只能是政府干预劳动市场的例外手段。因为在一个就业长期是经济和民生主要挑战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充分就业而不是最低工资始终应该是政府的首要目标。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形式和频繁调整,将可能减少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和降低普遍就业率水平,削弱一国经济应对内部调整和外部冲击的能力。一个高度竞争和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经济基础。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和查处各种盘剥和压榨劳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严格劳动执法,而不是去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和价格形成。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和人口结构决定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简单劳动力的价格已经处在强劲的上升周期。成本推动型的通胀将是中国在中期发展中既令人欣慰又带来压力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着力和渲染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并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再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在更被炒得很热。很多地方都制订了限时普遍推行的时间表。有的地方还创造了不仅要工会和企业,而且拉政府中与企业相关的强势监管部门都派代表参加的集体协商机制,并作为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其实像工资集体协商这样的舶来品,现时是否适用于中国,还是很值得推敲的。因为劳动力的价值是相当差异化的,因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主要是靠劳动者自由退出机制即用脚投票来实现。政府的职责不是去降低劳动市场的竞争性,人为组织什么商会和工会的寡头对话。这种非要搞成大家都举手赞成的集体工资,在很多情况下难免是高成本、低效率而且是很难找到平衡点的博弈。所谓工资应与利润挂钩的提法,其实并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利润经常是大幅波动的,而工资则具有利益刚性。而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薪差异,除非我们取消市场经济,回到计划经济下的统一工资制度,否则我们不可能让他们整齐划一而又不把经济搞死。同时应当指出,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谈判即要价能力最强的并不是收入最低、流动性大的粗工,而是有一定专业性、垄断性和生产连续性很强的行业。我国近年来发生的有影响的怠工也不是发生在收入最低的行业和企业,而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所属企业之内或之间同工不同酬的抗争上。因此,工人组织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乃至进行工资集体谈判当然是职工的权利,但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只是从过去为了招商引资、过于偏向资方的立场转为一个相对中立的作用,而不是越俎代庖、拔苗助长,否则,无论是先草率动员,再紧急刹车,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对真正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缩小贫富差距,都没有多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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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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