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近2亿 前“福布斯”富豪王福生受审(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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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近2亿 前“福布斯”富豪王福生受审(2)

2010年10月30日 16:35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使假账获批 行贿俩“税官”

  2002年底,富华公司向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申请处理核销虚假列支的《泰国玛杰公司代理销售富华大厦项目造成坏账损失》。

  2004年4月,为了使申请通过初审,王福生指使公司财务部经理费一群(另案处理),向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第二税务所所长杨泽军、税务专管员高昆仑行贿人民币50万元。

  2007年3月,费一群向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自首,杨、高二人随之落网。

  根据二人的供述,第二税务所对富华公司的坏账有初审权,收了钱可以在写初步意见时,为富华公司“开绿灯”。其后,杨泽军多次在税务局领导面前提出,先同意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均未被答应。

  最终税务分局和泰国方面调查获悉,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材料属虚假,富华公司补缴了800多万元所得税。

  检察机关认为,王福生作为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使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王福生作为单位管理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使用公司资金 涉嫌贪污

  富华大厦,一栋矗立于北京东二环边上的纯欧式风格建筑,是富华公司的第一大项目,土地来自于一家国营制袜厂。

  王福生被控涉嫌贪污罪,是因为他在富华大厦的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用富华公司的资金收购了富华大厦的项目。

  针对指控

  庭审中否认被控罪名

  庭审当日,王福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均不认同。对于被控涉嫌贪污罪,王福生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记者了解到,富华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亿元,主要由王福生及多家国有企业合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新闻链接

  曾令税务官员“落马”

  据悉,此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调研员朱凤珍,也因收受王福生百万贿赂而“落马”,获刑13年。但这笔行贿的犯罪事实并未记入王福生的起诉书中。

  2000年5月,朱凤珍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王福生之托,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违规免除富华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229万余元。

  2001年10月,朱凤珍之子出国留学,王福生为其办理出国留学签证支付1.6万元;2004年3月间,朱凤珍以其妹借款买房为名,向王福生设立的北京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同年12月,朱凤珍以一份虚假税务代理咨询合同为名冲抵借款,从而达到收受100万元的目的。

  另据媒体报道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主任朱志刚的“落马”,也与王福生不无关系。其直接证据之一,便是朱的家属以低于市场价格数百万的差价,获得一套复式住宅用房,而该房产的开发商正是王福生。

  王福生和他的“新富系”

  1999年1月,王福生注资2.5亿元成立了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出资人包括其弟王卫东、王宪平,妹夫孙伟光等。

  以此为平台,新富公司独资或合资设立了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富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加之此前的北京富华,组成了“新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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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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