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有矫枉过正之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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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有矫枉过正之嫌

2010年11月02日 08:5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近,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予以豁免其国有股转持义务。(据11月1日《中国证券报》)

  对符合条件的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义务,这显然是对2009年6月出台的《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的一次纠错。不过“新通知”又矫枉过正了。

  虽然国家政策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但面对全国社保基金所存在的万亿计的巨大缺口筹备社保基金同样是一项重大国策。而且,国有创投企业所持有的中小企业股票一旦上市,其投资收益非常可观。在这种情况下,将部分股权转给社保基金所持有,并不妨碍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妨碍国有创投企业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同时也为筹集社保基金作出了一份贡献。

  为什么要出台“新通知”对创投国有股转持义务进行豁免呢?问题就在于“原通知”关于国有股转持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原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这一规定存在一个很明显的弊端,即国有股转持的数量不是按股东的持股数量来确定,而是按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规模来确定的。如此一来,新股首发规模越大,国有股转持的数量就越大;新股首发规模越小,国有股转持的数量就越小。如果一家公司首发新股规模很小,不论其国有股股东持股规模有多大,但其转持的国有股规模都会很小;相反,如果另一家公司新股首发规模很大,哪怕其持有的国有股股份不多,但其转持的国有股规模都会很大,甚至有可能按实际持股数量悉数转持出去。这一规定对于持股量较小的国有股股东显然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国有创投公司,搞不好全部的持股都要转持出去,这对国有创投企业无疑是一个打击。因此,有必要对“原通知”进行修改。

  但“新通知”豁免了国有创投转持国有股的做法显然又过头了,这种豁免国有股转持的做法不利于社保基金的筹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新股首发时,包括国有创投在内的国有股股东,均按自己所持股份的一定比例,转由社保基金所持有。这一做法,既不妨碍国有创投的积极性,又不影响社保基金的筹集,同时对广大的国有股股东也很公平,这才是国有股转持应该选择的正确做法。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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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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