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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设“适度监管” 正视PE行业利益冲突

2010年11月30日 08:44 来源:经济观察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金融危机后,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PE)的监管导向发生了重大变化,美国和欧盟相继对其提出了原则性的注册要求。在我国,由发改委主导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据悉也已上报国务院,等待批复,拟设立“适度监管”的模式,对其投资者准入、投资行为等提出基本规范。PE行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是缘于“长期资本管理公司”风波以来不断显现的对金融系统所造成的冲击或威胁,另一方面其背后确实蕴藏着超出普通商业活动的利益冲突,很容易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日前,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发布了有关私募股权基金利益冲突的最终报告,对我们认识和缓解此类基金运作不同阶段所面临的各种复杂利益冲突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基金筹集阶段

  1.投资顾问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公司或其他主体)有时会为基金聘请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如承销商),这部分费用可能由基金来承担。同时,投资顾问可能与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与其有利益往来,而这一点未必会向潜在投资者披露。缓解方法:(1)在事前协商确定基金承担的咨询顾问费用范围,费用超过某一数额时,超出部分由管理机构承担;(2)费用发生时需进行披露;(3)承销费用由管理机构自行承担(直接承担或者以管理费抵消),也需向投资者披露。

  2.基金规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通常希望基金规模越大越好,因为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其也可以获取更丰厚的报酬。但是基金规模如果过大,投资者的收益率可能会降低。缓解方法:(1)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2)管理机构为保护名誉以及和投资者的关系进行自我约束;(3)投资者与管理机构约定基金规模上限,并约定如果规模超过上限,管理费提取比例将降低。

  二、投资阶段

  1.投资策略冲突

  复合策略基金可能会有多家基金投资到同一公司中,且各基金在资本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如分别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股权和债权),被投资公司经营不善时会产生利益冲突。缓解方法:(1)事先通过合同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投资决策过程;(2)对冲突部分实行信息隔离;(3)发生利益冲突时通过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向投资者披露。

  2.投资分配

  当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旗下有2只以上相同或类似策略的基金投资额没有用尽时,会面临选择哪只基金进行投资的问题,通常会有在先基金优先的规定。缓解方法:(1)设立投资策略与已有基金重合的基金时,需通过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向两方投资者披露;(2)披露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交易;(3)如果管理机构有在先基金投资优先的惯例,须披露;(4)事先约定同一管理机构旗下基金数量上限。

  3.普通合伙人的投资

  为激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机构通常会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到基金中,但普通合伙人利益容易与其他投资人利益产生冲突,例如普通合伙人的优惠合作条款等。缓解方法:发达市场中已开始禁止给予管理机构的优惠合作条款。

  4.基金投资者的共同投资

  有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会允许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一同投资,以确保普通合伙人对投资的控制,而基金投资人又无需多支付管理费。但是管理机构可能会更青睐某些投资者,导致投资者的共同投资机会并不平等。缓解方式:管理机构必须将共同投资机会披露给所有投资者,并披露选择特定投资者参与合作投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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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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