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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设“适度监管” 正视PE行业利益冲突(3)

2010年11月30日 08:44 来源:经济观察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3.组合投资撤资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机构在确定组合投资撤资安排时一般会同时撤资,确定撤资时间主要考虑最初投资的基金或者快到期的基金,可是其他的基金如果继续持有收益会更高。缓解方法:(1)披露撤资及其条件、理由;(2)赋予基金管理机构延长基金期限的能力。

  4.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之间发生交易

  基金退出投资时,通常基金会把其在被投资公司中的权益卖给第三方,但如果它看好被投资公司成长潜力,可能也会卖给同一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此时基金管理机构需要顾及双方利益,从而产生利益冲突。缓解方式:交易前向双方投资者咨询委员会信息披露。

  5.投资者转让投资

  投资者有时会想在二级市场出售其在基金中的投资,但买家可能是被投资公司的竞争对手。缓解方法:(1)投资者转让投资需向公司披露;(2)事先约定,如果基金管理机构有正当理由认为转让不合适,可以禁止。

  五、“中国式”利益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近些年,PE行业在我国风生水起,但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利益冲突也令人触目惊心。例如,某些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能够非常精准地把握介入时点、获得投资机会,引发“PE腐败”的质疑;政府引导基金基于地方发展或政绩考虑,设定过多诸如投资阶段(如早期项目比例)、投资区域(如本地项目要求)限制,导致与其他投资者的矛盾;全球性管理机构分别设有人民币基金和美元基金,对两方投资者在分配项目资源和收益中存在冲突;证券公司努力打造“全产业链”,旗下的股权投资机构近水楼台,屡获暴利,等等。

  虽然上述现象具有较浓重的中国式或阶段性特色,但其所映射出的利益冲突并无实质差异。因此,要解决这些冲突,上述IOSCO最终报告提出的原则同样值得借鉴,最关键的即是“基金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私募股权基金有着各种利益相关人,但其对基金投资者的义务是首要的,应以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来处理利益冲突。围绕这一中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确立解决利益冲突的具体程序、方法;经常检讨审查利益冲突解决方法,确保其一直有效;利益冲突解决方法应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投资者;当有多种冲突解决方法时,应权衡每种方法的成本收益,若多种方法成本收益差不多,应选择透明度最高的方法;建立与投资者的协商机制,特别是“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应披露投资者咨询机构的决定;要确保信息披露清楚、完整、公平,不产生误导。

  郭雳/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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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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