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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稀土资源并不违反WTO规则(2)

2010年11月30日 09: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马拉喀什建立W T O协定》序言开宗明义指出:“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 相 一 致 的 方 式 ,加 强 为 此 采 取 的 措施……”中国政府为了最佳利用可用竭的稀土资源并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加强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管理完全符合上述可持续发展宗旨和原则,应得到WT O全体成员方的支持。

  因此,指责中国政府垄断稀土资源并将稀土作为政治施压的工具的论点根本没有事实依据。

  作为W TO成员的中国并不丧失管理稀土资源的主权

  中国政府多次指出,依法管理中国的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是中国的主权权利,国际上一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在他们看来,中国既然已经加入了WT O,成为W T O的正式成员,就应承担W T O的规则义务,这意味着中国丧失了管理稀土资源的主权权利。此观点貌似合理,但仔细分析后就会发现,实际上是一种混淆视听的谬论。

  G A T T /W T O法律制度本质上是贸易自由化与国家贸易管制之间的协调产物,它并未改变成员方运用贸易主权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实质。作为一项颇为成功的现代国际法制度,G A T T /W T O体制所具备的管理国际贸易功能本身就是全体成员方谈判协调、相互让渡主权的产物。加入W T O后,WT O成员通过行使贸易主权追求本国贸易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并未因G A T T /WT O体制而改变。从具体的条款内容来看,WT O涵盖的具体协定不但没有排斥成员方的贸易管制权,反而为保证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各方利益平衡还赋予成员方诸多维护国内贸易利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G A T T /W T O法律制度是贸易自由化的衍生品,倒不如说它是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用来协调成员方之间利益的调节器。

  根据WT O法律的理论和现实,中国加强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的管理政策、措施是中国的一项主权权利,并未因中国承担了W T O协定义务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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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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