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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运营阶段人才匮乏 急需建立监督制度(2)

2010年12月02日 09: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决策前勿急于求成

  郭进平告诉记者:“央企走向海外有诸多优势。一是资金实力强,能够集中公司的人财物和技术优势从事重点投资项目,二是由强有力的国内大型银行作为融资平台提供资金支持,三是具备一定的政府背景,为央企在海外参与项目竞标创造了西方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如不能被央企审慎使用,很可能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最大的风险在于文化习惯和思维定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企业领导人在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缺少民主决策和法律参与决策意识,从政色彩重于企业领导人色彩,容易忽视海外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可行性。

  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告诉记者,有时甚至在第二天要签约了才告诉法律顾问,根本来不及出具法律意见。

  武钢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刘新权分析认为,投资失误的一大表现是企业决策中往往急于求成,对投资方的政治、经济、投资、社会、外交、交易对手、合作标的等情况都没有做到尽职调查,就决定干了。比如投资买矿,生产出来发现出口有限制,矿产运不出来。

  一家企业法律顾问告诉记者,有的企业投资失败之后才发现,日本、台湾此前都有在该国投资失败被迫退出的经历,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

  此外,企业违反当地法律也容易招致诉讼。研究报告指出,有的企业缺乏对东道国法律的了解,往往将国内守法和诚信意识淡薄的不良习惯和做法带到海外投资中,轻信按国内做法能把事情摆平,带来不必要风险。

  郭进平表示:“央企的收购通常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国外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会带来风险。”比如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必须对伊朗、伊拉克、苏丹等所谓敏感国家的业务信息进行披露。

  另外,报告指出,海外投资行为与我国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衔接不当也可能带来风险,企业所得税法中多项与国际接轨的反避税措施,也对央企海外投资的传统做法提出挑战。

  运营阶段人才匮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央企海外投资的风险已引起不少企业的高度重视,除了国资委的专题研究外,武钢等企业也进行了专题法律风险研究。

  近年来,武钢先后进行了10多个境外投资项目的商务谈判,6个矿石资源投资项目成功签约并完成交割,五年后,武钢铁矿石供应将基本实现自给。

  通过这些投资项目的实战经验,刘新权发现,海外投资在决策前、谈判中、运营阶段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风险源、化解手段都是不同的。要善于识别化解。在谈判中,有的企业领导强调要“求同存异”、“求大同存小异”,对于不熟悉的法律环境,能够预见的、潜在的风险事先没有谈好,容易留下隐患,或者没有原则的退让,最终稀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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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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