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的企业在谈判中忽视对方的利益,剑拔驽张。最后即使谈成了,合作的人际关系也打破了。刘新权强调说:“既不能把对方当雷锋,也不能把对方当强盗。”
谈判中还有一些细节要注意,比如某些字词的定义要约定好,否则后期就很容易扯皮。
但是,与立项决策、谈判签约相比,他认为,投资成败的关键在于运营管理阶段。因为运营管理阶段往往投入力量较为薄弱,不仅监管有所放松,同时缺乏反映问题的渠道,使得风险累积。
建立监督机制
面对海外投资中大量的不可预见因素,央企该怎么办?
国资委课题研究报告指出,首先必须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海外投资法律管理制度,其次,必须规范决策程序,确立法律人员参与项目决策。海外投资周期通常比较长,对于税收、汇率、劳工政策等方面的变动,央企也可以利用稳定性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防控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办法还有:利用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议如ICSID公约,购买海外投资保险,要求东道国提供必要的担保等。
“中国国有企业在体制、机制保障和核心业务流程方面,与国际商业化运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和不适应性,企业文化与项目所在国迥异。”刘新权说,国际化法律风险管理人才极度缺乏,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因素。
他建议,不断健全完善境外投资项目股权、财务、资产、劳动薪酬等管理制度,打破级别界限,面向全球引进一批优秀人才。
另外,记者了解到,有的公司以是否拿到项目来考核,而不是以利润来考核,所以即使“走出去”了仍然可能亏损。刘新权认为,应健全对境外公司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防范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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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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