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焦区域金融稳定 首次制定地方金融领域法规
中新网西安3月24日电 (杨英琦)《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记者24日从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获悉,《条例》当日由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省首次制定地方金融领域法规。
据了解,《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据介绍,《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条例》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服务、风险防范处置、法律责任等7个章节共62条。
在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内容方面,《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地方金融组织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信息保护,依法采集并确保信息安全。
此外,《条例》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为科技创新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以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应用。
据悉,这是陕西省首次制定的一部地方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该省依法治省的新进展、顺应了金融法治的新要求、构建了地方金融的新格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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