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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规定:旅游合同中必须含安全条款
2007年08月06日 10:30 来源:北京商报

  今后旅行社组织游客出游,安全保障工作应贯穿始终。行前合同中应包含安全责任条款,行程中要针对危险情况向游客做出警示,旅游结束后还需对团队做出安全风险评估。这是8月4日市旅游局公布的《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的。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规范要求旅行社在行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召开旅游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明确提示行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告知旅游目的地风土民情、民俗禁忌和法律规定、紧急救援途径和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

  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

  旅游结束后,旅行社还要对旅游团队活动做出安全风险评估,并登记归档,将安全保障工作贯穿始终。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团队按照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必须含有安全条款。(吴景彦)


 
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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