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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情况下国家可对军工改制企业实行特别管理
2007年07月02日 23: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日电  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孙勤指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有序推进,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是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将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审批管理。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由国资委和国防科工委共同审批。军工企业依据指导目录编制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报国防科工委和国资委审核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

  三是军工设备设施监管。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

  四是保密监管。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五是特别管制。


 
编辑:余瑞冬】
:::相 关 报 道:::
·国防科工委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意见答问
·中国将有条件允许外资进入军工领域 办法制定中
·中国具备条件军工企业可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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