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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法制建设步履蹒跚 邮政法何时出台?
2007年08月09日 15:5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邮政法(草案)》五年时间九易其稿博弈双方仍未达成共识

  “如果不看到相关的修改稿,我们上海上百家的快递企业会采取一定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在日前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主办的“快递物流业法制建设座谈会”上,上海东方万邦快递公司副总经理刘和平在谈到《邮政法(草案)》的最新修改情况时情绪非常激动。

  据悉,为了表达对非邮政企业极为不利的《邮政法(草案)》修改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入审批程序的意见,上海42家非邮政快递企业再次联名上书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等13家政府部门,呼吁《邮政法(草案)》起草修改工作更加公平透明,充分考虑被忽略的非邮政企业的权益。

  这只是整个《邮政法(草案)》修改过程中邮政企业与非邮政企业双方博弈的一个小片段。1986年版的《邮政法》从2002年4月就开始着手修改,到目前为止至少是九易其稿。五年多的漫长修改后,很显然博弈双方之间仍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他们的较量仍在继续。

  三个核心问题

  “《邮政法(草案)》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冯飞认为,这三个核心问题分别是:邮政专营权问题;新的普遍服务机制规范和建立;市场监管问题。

  关于邮政专营权的问题,从《邮政法(草案)》最近几个版本的修改稿来看,其划分的标准以邮件的重量为准,像第七稿的300g标准、第八稿的150g标准。据统计,仅在上海,95%以上的同城快递业务,95%以上的国际快递业务和80%以上的国内快递业务均是由非邮政快递企业完成。

  刘和平曾专门做了一个统计,如果第八稿通过,同城非邮政快递将会丧失90%左右的业务;城际间的非邮政快递将丧失50%左右的业务;这将迫使同城非邮政快递全部“倒闭”,城际间的非邮政快递将会丧失70%以上的业务,全国的物流配送公司、快运和货运公司也将丧失50%以上的业务,年直接经济损失将达上百亿之多。

  对此,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用多少克来衡量不是个办法。应当尊重公民的选择权,依据他们各自的需要选择邮政或者非邮政快递企业。”

  对于普遍服务问题,冯飞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新的普遍服务机制。邮政普遍服务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城乡差距很大,普遍服务应该通过邮政体制改革,通过相关的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从国外的经验看,政府应该对普遍服务进行买单,将竞争业务和普遍服务分离开来,由暗补改为明补,“实现路规路、桥规桥”,从而提高服务效率。

  “对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如何做到公平监管,这是一件挺难的事情。”需要采用法律来进行约束,让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享有平等的权利。冯飞认为,对于邮政企业和非邮政企业的监管,在《邮政法(草案)》中也必须明确地予以体现。

  非邮政企业的质疑

  “《邮政法(草案)》的修改虽然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但这与快递业界的要求、社会的要求和消费者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刘建新希望,与快递业相关的法律建设能够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使出台后的《邮政法》质量更高、执行力更强。

  刘建新所提到的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问题,也正是引起此次非邮政企业上书的导火索。据悉,在6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产业部和国家邮政局曾在京召开的全国13家邮政和非邮政快递企业座谈会上,相关部门在“修改稿”发下后不久就要求提意见、座谈会结束后当场把“修改稿”全部收回。

  另外,对于作为中邮集团政府主管人的国家邮政局主导《邮政法(草案)》的修改制定工作,非邮政企业认为本身也并不是很妥当。刘建新分析认为,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的程序正当的要求,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的原则。“新成立的国家邮政局与中邮集团存在一种连带关系,《邮政法(草案)》的修改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

  对于有可能作为法律条文制作依据的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首份全国快递服务业调查报告,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质疑道,按照公布的业务数据计算,除去中国邮政速递业务的80.6亿,那么还有其他的国有企业创造了86亿的收入,但大家并不知道这些企业的名字,报告中也没有公布。“如把这个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的话,问题就大了。”徐勇非常担心地说。

  邮政法何时出台

  “希望《邮政法》立法进程能够加快。”中外运空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唐志兰表示,中外运从2004年开始涉足国内快递行业,但由于新的《邮政法》迟迟不能出台,专营范围始终没有确定,仍感到步履维艰。

  “需要提高立法透明度,建议取消行政许可与普遍服务基金。”亚太速递商会中国首席代表姚欣直接建议。他认为,外商企业也是市场的主体,加上快递行业是竞争性的业务,不应该将外商企业排斥在信件业务之外。

  在座谈会上,针对邮政专营范围,冯飞建议,应当按照重量加邮资的双重标准确定邮政专营。也有一些非邮政企业建议,按照属性来设定专营范围,党、政、军的信件应专营,而其他信件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通用做法,制定重量或资费双重标准。比如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单件重量在50g以上或送达同一地点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5倍以上的信件快递业务除外。(阮修星辜王景)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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