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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建四项制度 规范其与董事会的关系

2006年11月06日 21:34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6日表示,对于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一方面要向董事会移交部分权力,不干预其职权;另一方面要建章立制规范与董事会的关系。

  他说,国资委首先将把对经理人员的选聘、考核、决定其薪酬的权力交给董事会。对于外部董事超过半数的中央企业,国资委还将把股东会的“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权力等授予董事会行使。这些企业今后的所有投资计划,包括非主业投资,都不必再由国资委批准。

  邵宁是在6日召开的“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会议”作上述表示的。他说,国资委已出台了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管理办法,有关规范国资委与董事会关系的文件已征求试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目前已基本成熟。

  下一步,国资委还计划建立四项重要制度规范与董事会的关系。一是建立国资委对董事会、董事的评价制度,评价的重点是董事会运作情况和董事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而不对董事会、董事进行具体的经营指标考核,以保障董事会、董事对经理层的客观公正性。

  二是建立国资委听取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初步设想每年4、5月份国资委专门召开会议听取董事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并对董事会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和提出要求。

  三是建立国资委对试点企业的专人跟踪分析制度,初步设想对每一户试点企业都有国资委工作人员专人负责跟踪,定期提交分析报告。这项制度旨在强化国资委作为试点企业股东的职能,同时也为了配合对董事会、董事的评价。

  四是建立国资委主动与董事会、董事沟通制度,包括召开与董事沟通的专题会议,与个别董事进行当面、电话、电子邮件沟通,国资委向董事会、董事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等。 (新华网 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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