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司法重整 困境中小企业的制度拯救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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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司法重整 困境中小企业的制度拯救者?
2009年01月16日 19: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1月16日电(见习记者 仇锋平)在当前恶劣的经济形势下,拯救企业于困境之下,除了司法重整外,是否还可另辟蹊径,创建一种更为符合企业现实的方式?

  在近日召开的浙江省政协会议上,浙江省第十届政协会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毛亚敏的提案——《拯救陷入困境企业的制度安排,关于浙江省率先建立中小企业非司法重整机制的建议》给人们启迪了另外一种视野。

  非司法重整的主导者是政府

  按照毛亚敏的解释,跟司法重整不同,非司法重整是指政府主导下的拯救陷入困境而又有再生希望企业的一种制度。

  简而言之,就是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中介结构,他低价收购陷入困境的企业,然后进行重整改良,最后出售给愿意接手的企业。

  它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英国,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后,北欧的瑞典、芬兰,亚洲的韩国、日本、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纷纷建立起了非司法重整机制。日本在经历了上世纪长达10年的经济萧条后,也建立起了以大企业为对象的银行和公司一体化重整的非司法重整机制。通过上述政策和措施,不仅使不少濒危企业获得重生,而且达到了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解决金融领域不良债权的目的,使日本经济走出了低谷。

  毛亚敏在她的提案里建议,借鉴国外非司法重整的有益经验,构建适合浙江省中小企业的非司法重整机制,为中小企业解困并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一个新的途径。

  非司法重整更适合企业?

  2008年10月义乌市委、市政府率先成立了风险办,采用解冻法、过河搭桥法救助企业,动用1亿元的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已经帮助16家企业避免了资金链的断裂。

  毛亚敏举例说,这其实就是一种非司法重整。在经济不断恶化的严峻现实面前,浙江一些地方早已有了自发的非司法干预手段,来挽救自己的命运。

  相比耳熟能详的司法重整,非司法重整显得更人性化,因为企业一旦进入前者程序,便会被贴上“破产”字样。

  另外,中国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破产法》中才增设的司法重整制度,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企业, 而浙江省民营企业一大半属于非法人企业,这些非法人企业陷入困境,无法求助于司法重整制度。

  “曾经有新闻报道,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以来,杭州至今只有一家企业以此成功重整。”毛亚敏告诉记者。

  关于非司法重整的初步设想

  在该提案中,毛亚敏委员还讲述了针对浙江中小企业,实施非司法重整机制的初步构想, 该机制的总体设想是省市县地方政府成立中小企业重整机构,协助陷入困境的企业与债权人进行法院外的协商或进行重组。评估困境企业是否有再生的价值,若无再生价值则依破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偿还债权或建议关闭;若有再生价值则进行债权债务协商,延期还款、分期还款、放弃债权或减少还款金额,使陷入困境企业有喘息的机会。甚至提供必要的资助,使困境企业恢复正常的运营状况,而债权人的债权可获得保障。或者通过企业重组,使企业脱胎换骨,获得重生。

  该委员还建议以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浙江省中小企业重整条例》,为政府对困境企业施以援手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通过对非司法重整适用的条件、非司法重整的准则、处理程序、重整计划的内容、重整计划的执行以及其他与非司法重整有关的内容作出规定,为企业重整机构进行非司法重整活动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完)

【编辑:张庆华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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