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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今实施 “老赖”难借假破产逃债
2007年06月01日 09:29 来源:北京日报

  欠了大笔债务却打算借“假破产”逃避还债责任的“老赖”们,这笔如意算盘今后将不再灵验。从今天起,《企业破产法》将正式实施,此前于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按照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将大幅降低,所付出的维权成本也将几乎缩减至零。

  破产清偿企业担保人优先

  此次实施的新《破产法》共分为12章136条,与出台了21年的试行版相比,新《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进行了重新界定。此前,在对破产的国有企业进行清算时,依照“政策性破产”的相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安置费等福利;新法实施后,担保债权则享有优先权,企业担保人将能够依法得到优先清偿。

  按照调整后的破产清偿顺序,破产人在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之后,将首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依法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随后再清偿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不过,在解决具体的国有企业破产问题时,还将以新法出台的去年8月27日为界线,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在此之前已经破产的企业,仍将按照原规定进行清偿,以职工的债权为优先。据统计,目前我国还有约2000多家国有企业正等待实施政策性破产,最后一批破产项目已于上月初审结束;预计到明年,政策性破产将彻底成为历史。

  金融机构首次被确定破产事宜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今后也将能够依法办理破产事宜。新《破产法》首次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当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对其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对其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以其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

  另外,新法还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即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破产期间的财产状况调查、日常事务管理、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工作。新法中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更换。除相关部门或人员组成专门的清算组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或个人,也可以申请成为管理人。

  重整和解破产企业仍可“复活”

  新《破产法》实施前,债权人遇到欠债不还的“老赖”,往往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才能维权;今后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且不需要交纳因此产生的费用。另外,按照新法,当债务人主要财产被用于清偿债务时,只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才能够参与财产分配;而当债务人出现逃债行为时,债权人也只有提出破产申请,才能追讨回债务人的逃逸财产。

  不过新法也为负债累累的企业提供了一线生机。除了破产清算外,新法中还包括重整与和解两种解决渠道。对于那些有复活希望的企业,债权人将能够以债权换股权,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协商或强制的方式出台重整计划,以经营重组与债务清理来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另外,对于那些仍然存在盈利能力,但短期内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企业,也可以通过提出和解的方式,适当减免部分债务,来赢得起死回生的机会。(记者周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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