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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格管理海洋功能区划 防止政府行为随意性
2007年08月10日 16:37 来源:综编

  中新网8月10日电 中国规范“蓝色国土”开发,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防止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不合理干扰,确保海洋功能区划得到严格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副司长阿东在《瞭望》周刊上撰文介绍称,国务院于2002年8月22日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并相继批准了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但由于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使得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制定严格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政策。这一背景下,国家海洋局依据相关法规,首次制定了专门性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

  文章说,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等具体环节和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文章指出,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既是技术行为,又是政府行为和公众行为,其中政府是主导。必须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防止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不合理干扰。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要优先保证传统渔民用海,保障公共利益和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切实保护海洋经济的发展;三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根据海洋资源再生能力和海洋环境的承载能力,优先划定海洋保护区、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严格限制围海造地区、排污区、倾倒区的范围;四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五是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维护国家利益。

  文章说,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前,应当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及各涉海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编制工作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组织编制市、县海洋功能区划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管理规定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提出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原则上批准实施2年后才可以提出,二是必须通过评估工作才可以提出修改建议。评估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减少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随意性和频率,既有利于保持海洋功能区划的稳定性,又能保证海洋功能区划适应变化的需要。

  编制和修改海洋功能区划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在以前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中,主管部门注重政府领导,重视专家编制和部门配合,对公众参与重视不够。这次出台的管理规定要求,在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过程中,有关成果(包括海洋功能区划的文本、登记表、图件等)要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在海洋功能区划修改阶段,属于重大修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海域使用项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填海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严格限制填海规模,集约用海。国家海洋局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城镇、工业、交通、电力等行业用海控制指标,从严控制围填海造地的规模和总量。

  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审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选划海洋倾倒区等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文章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新发布的《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海洋功能区划必须达到一定的海水水质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和生态环境要求。比如,度假旅游区海水水质质量不劣于第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不劣于第一类,海洋生物质量不劣于第一类,生态环境要求是不应破坏自然景观,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项目和人工设施,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不应对毗邻海洋生态敏感区、亚敏感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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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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