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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采购引入公证制度 公证费财政局负担
2007年08月17日 08:20 来源:人民日报

  在北京,金额超过千万的政府采购项目从本月起必须公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北京市确定在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引入公证机制。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发出通知,规定引入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

  公证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直接向公证处提出。北京市财政局统一负担公证费用。需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直接向公证处提交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同时,应在开标当日提供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由公证员于评标现场开封。

  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北京市还决定,自9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采购人在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5家,在这5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为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王建新)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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